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等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反垄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常有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是典型的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只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数据开放与共享,才能助力平台经济的创新与长远健康发展。
新冠疫情影响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冲击,线上办公教学、网络社交等需求剧增,以数据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平台经济,依托新技术优势和大平台优势,通过信息聚合、数据共享等方式,为抗击疫情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因为“屏蔽”“封禁”行为的发生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有与会专家指出,如果平台仅仅是为了增强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市场力量,而未给出合理的理由或明显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在推动创新,或者提升了消费者福利,那么,这种通过排除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可能性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考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希望通过反垄断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强化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防范和制止垄断行为对竞争、效率、秩序和创新的危害,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中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法学会副会长李宁认为,只有保持探索与创新,才能够保障经济发展,让数字经济服务于社会民生。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认为,平台垄断会阻碍创新,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的叠加将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导致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由于平台经济带来的竞争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此前,大型数字平台如Googl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Facebook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也出现一些社交平台占据持久的优势地位,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龙提到,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强化,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主流趋势。这一现象表明,世界各国已经在正视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与伴随而来的负面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玉辉分享了日本强化反垄断制裁的措施,如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强化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济制度,将垄断案件的最终解决权由行政机关交由司法机关。王玉辉建议,反垄断执法要强化实施,首先,要破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垄断问题,如破解部分行业领域寡头垄断的非竞争性市场结构,构建竞争性市场结构;要加强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要加强流通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其次,要加强防控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量化立法。再次,倚重协商机制化解垄断问题。最后,健全正当程序,实现控权和保障。(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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