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缺陷车不召回可罚百万 三包见曙光

作者:吕倩曦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0-31 11:24
优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运营编辑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昨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1.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2.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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