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程序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作者:吕倩曦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0-3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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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条例”即将实施,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虽然现实并未出台,但众多汽车媒体推测,此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将成为实施三包的重要阶梯,它或许将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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