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一案,1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功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石贵原系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曾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包头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包头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认为,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和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在置换土地、城市建设开发、解决农业贷款等项目上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黄金200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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