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董文秀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1-0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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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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