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 一般确认条件(同时具备)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买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特殊确认条件:
1)委托代销:
A、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都不确认收入,而应当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其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B、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收入;或者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其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销售产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3)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4) 订货销售,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5)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回购协议进行具体分析。一般不确认收
入,将差价计入“其他应付款 ”。但是,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如果房
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则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7)以旧换新销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
品处理。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8)预收款销售 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是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预收货款时作为负债处
理,待货物实际交付时才确认收入。 9)售后回租 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出售时一般不确认收入, 但是,有
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10)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将来应收款与收入之间的差额,在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分期冲减财务费用。
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基本原则: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
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
销售折让:通常冲减当期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通常冲减当期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