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掺假要求“假一罚十” 合同不完善只能“罚五”

作者:牛虹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1-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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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市民单先生2004年底花73500元从某红木厂家购买了包括床、柜、桌椅、沙发等红木家具21件,双方在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标明家具的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在2005年3月擦拭家具时,单先生突然发现该家具的颜色有问题,于是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家具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材质。

 

    与销售方协商不妥,单先生将销售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承诺“假一赔十”,赔偿10倍的货款即735000元,同时负担家具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检验结果为: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最终,法院判令销售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单先生违约金36万余元。

 

    约定前提不完善 只能赔五不赔十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单先生与销售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销售方在合同中的材质栏内只填写“红酸枝”,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经过有关家具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销售方出售给单先生的家具已经构成部分违约。

 

    而销售方在合同中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既是给自己设定的义务,亦是使合同的相对方单先生行使“假一罚十”权利的依据。本案中,销售方销售给单先生的全部家具的主体用料系红酸枝木,存在的非红酸枝材质主要用于边材的违约情节,因此销售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双方约定的 “假一罚十”条款的“假一”前提不完善,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程度,酌情判定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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