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罗某在担任百色市右江区某村民小组副组长兼会计期间,利用其掌管本组集体资金,本组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挪用本集体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和炒股票。2010年3月7日罗某归还了20.4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鉴定:2005年8月12日至2010年4月30日,罗某先后取得前任组长农某移交的集体款和国土、公路、水利、林业、财务等部门支付的征地补偿费、肥力费、土地承包费、公益林项目款、移民扶持集体款以及银行支付的利息等集体资金454.9万元,罗某先后支出土地补偿费、复垦费、餐费等359.9万元。收、支相抵后应结存余额95万元。扣除2010年3月7日罗某归还集体资金20.4万元及集体账户余额后,罗某经管的集体资金短款73.4万元,该款已被其用于个人购买基金和炒股票亏空,至今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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