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直销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郭立闯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2-04 09:51
业财融合服务中心 - 未找到部门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然后申请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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