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一等8人以开办型煤厂为掩护,在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煤5300余吨牟利。近日,该院此案审理,8人均获刑,获刑最高者霍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
经查,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霍一、孙某、冀某经协商,从李某手中以冀某名义购得襄垣县下良镇郝村东口自然村的原新远炉料有限公司旧址。霍一等人在旧址上以开办型煤厂为掩护,在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组织两批工人非法采煤53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
其中,八被告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被告人霍一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王一、王二负责生产,购买、发放火工品等;被告人王三负责雇佣、组织工人生产;被告人霍二负责过磅、销售;被告人孙某协助霍一办理型煤厂手续、租用场地等;被告人冀某协作办理型煤厂法人登记等;被告人霍三负责门卫、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