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在藏区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蔡晋杰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2-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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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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