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围”成趋势 如何征收是难点

作者:王丹丹 分类:财经 时间:2012-12-10 15:28

    目前,重庆、上海作为房产税试点已近2年,进一步扩大房产税试点似乎已经箭在弦上。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再次提及研究逐步推行房产税的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上有一些说法,指摘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成效不足,“动静不大”:一是税收收入很少;二是两个城市房价并没有急速下跌。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过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客观地讲,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效果不是很好,一个是对市场影响不大,第二是税收的额度比较低,远远达不到部分替代土地出让金的作用。但是,房产税影响大小,不完全取决于房产税本身设计,也与房地产市场的环境有很大关系。

 

    继续逐步推行房产税征收模式、与土地出让金矛盾是大问题,目前扩大试点范围很有必要。从操作上说,开征房产税具有可行性: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提供了丰富经验。另外,房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吸收形成“后发优势”。目前的难点有很多,除了征收方式,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矛盾也是个大问题。土地是国家的,购房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当土地增值造成房产增值后,让个人缴税,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适当的扣除。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不可能完全取消的,现阶段我所希望的改革,是从一次性缴纳70年出让金,到20年缴纳一次,到10年缴纳一次,这样能够缓解购房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会使土地收入大幅下降。

 

    对在房产中获益的,不管是出售增值还是出租,进入交易环节可以征税。房屋持有人可以从增量中得到一部分收益,政府也可以得到一部分收益。不同城市,不同区域,情况不一样,可以地方政府自己决定。这样在操作上就比较容易实施。现在很多在讨论房产税是按照面积收,还是按照套数收,如果在交易环节征收,这些难题就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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