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有哪些特别规定

作者:郭立闯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2-1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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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便确认主体的标志和权利义务的归属。社会公众通过公司的名称来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进而评价公司的实力、信用。这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名称一般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公司种类。公司名称必须表明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只表明是公司,这是法定要求。

    2.具体名称。这部分内容也必须依法确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比如,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包含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3.营业种类。对此,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一般要求与其营业规模或者营业种类相适应。

    4.公司所在地的名称。比如山西某某公司,以便通过公司名称就可知悉公司的所在地。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经过登记后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司名称只能由该公司使用,如果他人非法使用了该公司的名称,该公司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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