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法制大环境的变革,中国企业家犯罪形式及特征也年年处于变化之中。2013年,是中国的变革之年,前有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举行。“改革”的主旋律贯穿始终。
这一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了一场大规模整顿,IPO一度暂停,与上市、投资相关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呈现上升;这一年,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多部重要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这一年,党和国家掀起反腐的新高潮,一批现任或前任国企管理者落马,而多位省部级高官的落马,也牵涉出一大批国有及民营企业家。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企业及企业家涉案多发地仍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为主,上述四个省市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就占了全部案例的近四成。这表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仅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在全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而对国企企业家涉案原因的统计则显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成为第一大案发因素,涉及案件占全部缘由明确案件的56.06%。其他原因则依次分别为举报、自首、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
在全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安全生产、公司经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招投标、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民企企业家案发最大原因也是相关机构调查,其次为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断裂,其他则分别为举报、媒体揭露、自首以及发生事故。
在罪名方面,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再次成为国有企业家主要罪名。在58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8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6例、贪污罪13例、挪用公款罪11例、诈骗罪7例、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3例、滥用职权罪3例。
而在民企涉案企业家中,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仍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大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在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2年相比,安全生产在案发领域的比重大幅提升。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2例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9.92岁。46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3岁,56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7.25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查处方式、涉嫌罪名结构有关。
此外,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17项指标
我国《刑法》中约1/4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们。近两年来的《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再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有关路径,给中国企业家群体提出警示。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及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今年的《报告》延续了2012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2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
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分别为: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分别为:性别结构、年龄分布、企业职务、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上述17项指标,《报告》对2013年35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逐个进行解析,汇总,并建立了“2013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连续五年来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而对国有企业家犯罪来说,腐败一直是第一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在我国目前体制中,国企高管一般具有双重身份,兼官员和企业家而有之,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行政级别或党内职务,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这种缘于中国现存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使国企一把手面对着和官员一样的诱惑,官员面对的制度漏洞,同样会给国企高管提供“方便”。
六大犯罪因素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357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357例案件总数的75.6%。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都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
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1、2010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映出来。
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透视了企业家犯罪的几大根本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利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称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企业家犯罪新趋势
虽然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刑罚的烈度也在随着法律修改、社会宽容度的增大而不断降低。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死刑案例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提升和明确,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可以进行非罪化、轻刑化的处理,近三年涉案企业家被判5年以下轻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从2011年的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结合多年来的研究基础,对于未来3—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做出了研究性预测。
首先是“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
犯罪暗数的存在,导致过去经济发展中企业家的原罪会因大力反腐而逐步曝光。十八大反腐决心更带来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效果,今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15位,随着这些落马高官贪腐事实的曝光,与之千丝万缕的企业家们也难逃法网。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
2013年可谓改革元年,上海自贸区设立、金融改革启动、“营改增”扩至全国等利好政策,加之政府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并进一步推进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能源开发、公用事业、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的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而且动用刑事手段应当更加谨慎。
再次,犯罪类型将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
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大、民众对于自身权利需求的增加,这些危害民众生存、生活基本条件的行为将成为今后打击的重点,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姑息养奸的做法,会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曝光对象,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将从刑事案件的惩处中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四,刑罚规制减少,行政制裁甚至是对企业家的职业禁止、政治生涯的冻结会加大。
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厉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中国首份负面清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力图规避正面清单所带来的政府权力寻租空间。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
以此厘清国企高管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