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民企与国企合作面临的风险

作者:丁俊龙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4-01-0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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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武:

解读三中全会的文件,我认为,国企退出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存量国企的退出;一种是允许民企进入新领域。

用增量解决存量问题乃中国国情。比如说现在让民企进入一些领域,存量国企怎么办?所以会吸取朱镕基时代后期一些政策教训,避免国有资产被廉价转让。于是提出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让民营企业先进来做股东,参与各种层次经营决策。

我们都知道,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不是几个人参与,而是经过很多人的很多次调研和讨论,所以我觉得我们不要在文字上要求有多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以前是提出过,但这次有很不一样的背景,我相信后面会有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出来。

汤期庆:



首先,国企将分类管理,上海目前已经在做。国企分类目前有各种分法,有分三类的,也有分四类的,如农业类、金融类、房地产类等,但核心是分成两类,一类是市场竞争型,一类是社会保障型。一些政府不能不管的公益性的,或者说暂时贴钱的,不会列入市场竞争类,政府可能把它当事业去做。但像农业类、金融类、房地产类,它的核心是叫市场竞争类。不管是汽车行业的,如上海汽车集团,还是农业的,如我们水产集团,都属于市场竞争类。

如此分类其实是一个强大、厚实的准备,划分市场竞争类的时候,我们水产集团报名了,表面上是给你一个机会,你未来可以投入、产出,可以发展,可以多元,但也给你一个坑,你不行就要被别人兼并了。

这样的划分是有根本意义的,特别值得关注。分类经营以后,我预判按照这种划分,未来就没有国企了,绝大多数行业以后会只有国资没有国企。国资和国企,要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企业就是一个投入体、一个载体,可以有国有资本,但没有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国企了,就不应该再有以国为名或以民命名的企业改革。

其次,这次三中全会文件把发展混合经济写了进去。以前的国企改革,无论是所谓的国退民进还是民进国退,最后的目标都是把企业做大做强,整体上市,这次的改革文件突出一个“混”字,就不是做“大”做“强”,现在是要做“混”。以前,民营的私人资本,往往看重国企获取资源的能力,可明天如果国企没有了获取资源的能力,民企不一定能看中国企了。对国企来说,它看中的是民企的灵活性,如果明天大家也一样有灵活性了,那国企也可能不那么眷恋你民企了。

这次说的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深刻的东西,这个“混”字要好好研究。

高天乐:



两年前我在北京开会的时候听央企领导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执政党需要经济基础来保证他的权力稳定,所以执政党要持有大量物质基础。国企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但在关系到国家安全、民生保障之类的领域会留下。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遇到一些金融风险,或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波折,比如经济危机来了,国有资产就可以顶上去抵抗风险。

从这两方面看,我们不要总讲“民进国退”,而要讲“民进国亦进”,民营企业不要寄望短期内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少。

民企参股国企的六大风险

施纪鸿:



现在说允许民企可以参与国企改制,其实我们集团在做一些平台企业时,希望国企参与我们一定的投资,很多重要资源的配置就可以放开给我们。但我们集团的一些股东就不愿意,觉得让国企持有10%、20%股份,企业好像比较有风险。实际上,我也搞不清楚风险到底在哪儿,这实际上也是混合经济,我想知道到底有哪些风险。另外,今后按照三中全会文件落实的话,这个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底是不是民企的一个发展空间,而且也是民营企业可以接受的方式?

陈继武:

我觉得,你既然把国企的资金拿过来,那它肯定就是你的股东了,原来是你自己控股,钱自己随便花,假如这时候来一个人想整你,国企也是股东,就可以审计你,我认为主要的风险在这儿。

其实做公众企业,如上市公司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但关键问题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当中,流通股东现在很难行使股东权利,现在你遇到的股东如果是一个强大的对手,是国有企业,而且国企经常换人,你引进它时可能挺好,是你朋友在当政,过一段时间你朋友走了换了个人,你可能是民企面临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风险。

束为:



我觉得跟国企合作应该是很不错的,但国企的奖励政策不到位,没有正向激励,所以如果真要跟国企合作,就要看三中全会后是否把分配机制改革难入国企改革的重要范畴里。

假设不改革国企的分配机制,民企跟国企合作是蛮难的,因为国企的人会担心犯错误。在国企没有正向激励,但有负向激励,做得好不一定奖励,但做不好就要被拿下来。所以在决策过程中就非常麻烦,因为他个人的利益跟国家利益、跟企业的不一致,所谓思路决定出路、屁股指挥大脑,一定是这样的。所以跟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企业还是不一样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利益是相关的。

汤期庆:

我们公司是国企,我很反对国企跟民企合作,不是说我站在国企角度才这样看,而是我的很客观的看法。但现在我应该努力改变了,因为现在形势变了。

民企和国企谈判,国企中负责决策的领导,他没出一分钱,自己在企业没有资产,他惟一有的就是自尊心,所以民企面对他时会面临一堵很强很厚的墙。因为他姓国,是皇亲贵族的血统,这种血统的不同会在各种地方表现出来,这不是某个人的问题。所以民企的所有高管都会面对这种情况,现在强调一个“混”字,国企开始处于下风了,国企高管的自尊心可能会受到极大的挫伤。这种情况下国企占股10%,它的高管会变着法子影响你的决策,甚至他明明知道不正确,他会给你挑刺。

第二就是国企高管的酬劳不能与业绩挂钩,如果挂钩就有猫腻,会变成一个道德风险——我今天给你利益输送了,你明天就给我了,那就变成回扣了——所以他还得“漂白”自己,因为双方的价值评估标准不一样。国企老总可能明天就去集团当老总去了,集团老总可能明天就去当国资委当官员去了,只要他在企业任职期间,不仅有成绩,没有犯过错误,没向民营企业输送过利益。

第三,国企高管有时候也明白,经营企业有时得赌。根据市场估计需要赌一把的时候,民企得考虑参股的国企高管敢不敢赌,敢不敢担这责任,因为他输不起,赌赢了没问题,赌输了可就什么也没了。再比方说产权交易,买卖股权,民企应该招投标,如果买卖双方都是私人资本,老板说了算,但如果有国企成分,就必须上公开的平台,经过一个程序。

所以,我是主张以后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必须走上市公司的路子,引入金融投资,引入VC,成为公众企业,走法律化、市场化的道路。

王海光:



大家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这可是条高压线。三中全会这次讲,公有经济财产权不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容侵犯,我们希望在未来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能够真正实现这个理想。

现实的例子就是我们公司在某省投资一个项目,股权是对方51%我们49%,当时评估作价时有一块溢价,溢价法律约定好这块溢价作为资本公积挂在帐外,不参与分配,但后来这个公司由于发生了资产交易,有大额的收益,这时候政府部门就出来,说当时的资本公积视作股权,参与分配,它的分配权就达到67%了。

最后打官司的结果是什么?当地政府正式出面给当地法院说这是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这一句话,我们就被判输了,而且还说你告到哪儿政府永远都会出这个函。国有资产流失这种高压线,你只要一挂上就死定了,没有留给你任何空间。

我们之前规定说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明确说私人财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我们的文件有了巨大进步,可现实生活、司法实践和文件精神可能仍有巨大反差,所以我以后如果遇到同样的项目或者类似的项目,我是绝对不会再碰的,因为我已经交足了学费。但我希望从现在开始,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能发生一些真正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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