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无缘竞拍批国土局也许真错了

作者:丁俊龙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4-02-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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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就无法参加北京市国土部门举办的土地投标申报,用公证过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仍然不行。2月12日深夜,地产商人任志强在微博上的这一抱怨引起极大关注,俨然成了事关国土部门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的公共事件。

投标申请,不是简单地住宾馆、买机票。作为一个法律行为,投标申请一旦被接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申请人创设了负担和义务,如果申请人到时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而言,由于其数额巨大,动辄数亿元,必须要确定这一投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申请时要出示身份证原件。

在本事件中,任志强所在公司作为投标方,必须明确的有两点:一、这一行为是任志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任志强的这一意思表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做出的,因此,其权利义务后果会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任志强个人承担。地方国土部门对此必须认真核实,否则,假如以后国土部门要求任志强支付数亿价款,任志强提出,这一投标并非其代表公司做出的意思表示,而是别人假冒的,国土部门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核实的方法,原则上应该是当事人亲自到场,当场做出意思表示。任志强要拿着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自己就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志强,而不是山南海北的另一个任志强。工作人员不仅要核对信息,更要对做出意思表示的这个人和身份证件上载明的人进行对照,确定来人并非假冒。然后还要当面要求申请人现场填写书面文件,确定意思表示。如果任志强无法亲自到场,只能委托别人代为意思表示,则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即证明无法到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强,现在委托另一人作为公司代理人,从事该意思表示。此时,不需要确认任志强的身份,而要确定来人的身份和任志强委托授权的真实性。

现实中,为了省事,一般认为,如果你将身份证交给了别人,则推定有这一授权的存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身份证攸关利害,大家一般不会轻易给别人。现实中,你委托别人取款,银行取款也好,邮局取汇款也好,都是如此要求。所谓办理取款等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的说法是欠缺常识的。当然,这里只是一个推定,完全可以有另外的证明方式。比如,任志强将自己的这一授权办理公证,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任志强及其公司的名义从事投标。

从任志强自己在微博的简要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任志强是公证了,但公证的不是此委托授权,而是自己所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无异。这和委托授权的公证根本不同。对复印件的公证,证明的只是这一复印件是真的复印件,而非伪造。但对委托授权的公证,则是任志强要和被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当面做出委托的意思表示,公证员当面核实二人身份,并确定委托授权的范围等,从而证明被委托人享有以任志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从事投标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即使被委托人不是任志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任志强名义做出的意思表示,也会归属于任志强及其所代表的公司。

可惜的是,任总并没有公证这一点。国土部门当然也不敢贸然将非任总本人的意思表示,归属于任总及其所代表的公司,其工作人员拒绝申请,也就是有道理的。任总慨叹国土部门的服务能力,质疑自己每年都在国土部门办理投标十多次,身份证难道还没有备案?但问题在于,恰恰因为国土部门知道这一备案,也知道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不可能简单地相信来办事的公司工作人员。

国土部门的服务态度如何,我没亲历过,不敢置评,但任总的相关说法,恰恰让我看到了国土部门办事人员的认真和负责。

舆情汹汹,最可怕的就是,大家在判断时只做简单类比,缺乏清醒理智的分析和鉴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坚守形式要求,并不全是为了管制,有时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如果工作人员可以给你方便,那他又何尝不会在别人出卖你的住房、冒领您的汇款时也给别人方便?从这个角度说,法治有时候真的有点烦!它用繁琐的程序和形式要求,限制了权力者的随意和任性。面对这些必需的程序和形式,每个人都应该反思:是不是,在内心中,我们希望规则约束的只是别人,而把方便和机会留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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