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小学组织的运动会,在赛前练习跳绳时不慎摔伤,学生、学校如何分担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学校因未尽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中国教育新闻网了解报道:10周岁的周宇(化名)系重庆渝中区某小学在校学生。2014年4月5日,周宇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赛前跳长绳练习时,因提前起跳、提前落地,导致双脚被绳子绊住,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天。
后经鉴定,周宇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
协商无果,周宇将学校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80412.31元。
庭审中,双方对自己是否已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跳绳比赛并无不当。但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相关教育资讯:本案中,学校应当意识到学生集体跳绳可能有摔倒的危险,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但其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在旁边保护,导致周宇被绳子绊倒后摔伤,学校应对周宇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周宇作为一名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常理应当掌握跳绳这一简单体育运动的技巧,并对可能会被绊倒的风险有清楚认识,其跳绳时未掌握好起跳时 机,且动作不规范、身体不协调,导致脚被绳子绊倒而摔倒。故周宇自己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