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建芝,女,1970年4月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李胜禄租用丘北县公路管理段平龙道班的房屋开办“佳佳幼儿园”,致使原来看守平龙道班房屋的被告人赵建芝心存不满,并伺机报复。
相关教育新闻了解到,2014年3月19日下午,赵建芝把之前准备的掺有毒鼠强的“狗牙儿/比萨卷”从窗子丢进幼儿园中班教室内,被中班学生杨某某、周某某、张某、侬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王某捡食后导致中毒,杨某某、周某某经送丘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日晚被告人赵建芝将其用剩的毒鼠强拿到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民委员会上平龙小组桥头倒在河里,并将毒鼠强药瓶用塑料袋包裹后丢到河边的垃圾堆里。
20日晚,被告人赵建芝将未使用的一瓶毒鼠强装入一个红白相间的塑料袋内,交给其子被告人何海追丢弃在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民委员会上平龙小组“喜洋洋幼儿园”西侧河沟里。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海追在丘北县城向他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后藏于家中。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何海追主动将该枪支交给丘北县公安局民警。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据中国教育新闻网报道,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建芝的行为致使幼儿园的学生2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赵建芝的刑事责任;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海追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其将购买来的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将持有的枪支主动交到公安机关,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建芝以一审判决过重,7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民事赔偿过低为由均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