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爹女儿诓走父母养老房 父母为保房告女儿

作者:赵红波 分类:房产 时间:2015-08-14 15:35
东营市泰合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部

一纸虚假“单身证明”被人塞进公证材料,七旬老汉唯一的养老房产轻易被女儿转走。事主老吴能否顺利拿回房产,牵动着广大热心市民的心。据今日房产新闻了解经过数日核查,前日,公证处证实,老吴的离婚证和单身证明“系虚假材料”,并撤销了相关的公证书。老吴和家属已着手准备材料,欲将女儿告上法庭,以追回被她“恶意取得”的房产。


女儿诓走父亲养老房


奔波两月“保房”终有突破

从2015年6月3日,接到一通女儿的“逼宫”电话,老吴几乎每天都在为“保房”而奔波。本报报道了老吴的离奇遭遇后,家属多日来与公证处多番交涉,老吴的“保房”行动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

昨日上午老吴和家属早早来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南方公证处,因为原来的“公证书”可以撤销了。当日上午,老吴签字领回了一份《关于撤销(2014)粤广南方第040474号<公证书>的决定》(简称《撤销决定》)。

上述《撤销决定》显示:“现查明,公证办理时相关当事人提供吴××(事主老吴,笔者注)的离婚证和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证明系虚假材料,与吴××的真实婚姻状况不符。”该公证处表示,作出撤销决定,相应的公证书“自始无效”。

欲起诉女儿“恶意取得”房产

“委托公证书被撤销了,利用的委托书卖掉的房子就有希望拿回来了。”老吴分析说,房子被骗走就是因为有了那份“有问题”的委托公证书,现在原公证书已撤,那基于公证书达成的“房产交易”应该是无效的。

昨日,拿到《撤销决定》后,妻妹高女士陪同老吴一起赶往了律师事务所,将复印材料交付给律师,商讨下一步的诉讼对策。“之前,我们就已向法庭起诉,但是材料不够。”高女士说,有了《撤销决定》,将按照“恶意取得”起诉被告人吴某,来追回原有房产。

代理此案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慧律师介绍,现在公证书无效了,这就意味着第三人根本无权代理吴国珍与吴君签订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没有得到权利人也即房屋产权人老吴夫妇的追认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房产已被抵押追回程序变复杂

虽然有了《撤销决定》,但想要拿回原有房产也并不简单。老吴在房产交易中心调档发现,2014年8月9日,房子被“委托人”以10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女儿吴某。吴某不久后又将其抵给了第三方,向别人进行借款。

一个多月来,女儿吴某一直“玩失踪”。“她在11日突然打了电话来。”老吴介绍,这次女儿打了家里的固定电话,也未能显示对方号码。

“她在电话中说,你们这么做是没用的,房子是拿不回来的。”老吴说,女儿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她已将房子作价190万元进行了抵押,向他人借得130万元。她还商量说要把房子卖了,还了借款后剩下的留给父母养老。该建议被老吴明确拒绝。

杨慧律师介绍,当房产存在第三人的抵押权时,法院很难直接判过户,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发,需保护第三人的权利,这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疑云一:程序之疑

按照公证流程,委托人办理公证前先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纸质的公证申请表,而在该表格要登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相应的权利证书)的材料份数,底下还要财产共有人签名。老吴介绍,当初来做公证时,并没有让填写这份材料。

“如果那天有这个程序,我应该就会发现虚假离婚证和单身证明,也就不会上当。”老吴说,只在委托书上签了两个名,肯定没有签其他材料。《撤销决定》说明,是“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与老吴实际不符的虚假材料。这个“相关当事人”到底是谁?怎样撇开当事人老吴并绕过登记程序,来提交重要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吴的追问,涉事公证处没有正面回应,并表示如果对书面的《撤销决定》还不满意,可以进一步走法律程序。

疑云二:把关之疑

根据公证规则,委托人在提交重要证明时,公证人员需要当面与委托人进行核对。但老吴当天并没有经历这个过程,甚至没见过公证员。

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调查,也与公证人员蓝×川进行核实,当天公证员有进行现场拍照。但对于老吴提出的公证员为何没有当面核对材料的质疑,公证处没有进一步答复,也没有否认。老吴当日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上“婚姻状况”一栏,清晰打印有妻子“高×明”的名字,明显与“单身”说法有冲突。

高女士认为,虚假材料竟然过了公证员的法眼,至少把关审查环节有很大问题。

疑云三:委托之疑

2014年5月14日,老吴在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次日公证书已开了,但公证书上的两个受委托人(曾×玲、刘×达)却始终没见过。受委托人是否一定要到现场?对于老吴的疑问,公证处表示,只要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受委托人是可以不到现场办理的。

这两个受委托人跟帮吴某操作借贷的李×兵、陈小姐有何关系?房产新闻获悉位于该大厦五楼的涉事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该家公司已在半年多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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