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浙大学生起诉昆铁 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迫补票

作者:刘阳 分类:汽车 时间:2015-10-1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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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经通过检票口,在站台等车时,一摸口袋,哎呀糟糕,火车票不见了!这时候,乘务员走过来了,要求你全价补票。

你怎么办?补,还是不补?


19岁浙大学生起诉昆铁 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迫补票


今年暑假,在浙江大学上学的四川姑娘陈绘衣就遇到了这么一桩挺郁闷的事:乘车前往云南贫困地区支教,而自己明明实名购票而且保留了证据,只因丢了实名车票,却被要求再买了一次火车票。

回来后,陈姑娘越想越觉得冤,于是她找到了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学长担任公民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到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随后,最新汽车新闻向有关部门证实: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于日前向当事人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立案审理。这,在浙江省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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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实名买的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票

陈绘衣是浙江大学教育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小姑娘今年19岁,青春朝气。今年暑假,她和二三十位同学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支教活动,坐火车远赴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

小陈买了一张火车票:7月30日21点56分开的K739次列车,从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站,硬卧下铺,票价487.5元。因为是第一次出远门参加支教活动,小陈很兴奋,出发前还特意拍了张车票照片分享到了微信朋友圈。

汽车新闻报道,在杭州东站检票时,小陈的车票还在,并通过了安检和验票闸两道程序,顺利地进了站。可就在她站在月台上等着上车时,她一摸口袋——坏了,票不见了!

“站在列车车厢门口的乘务员让我先上车,票再找找。”小陈上了车,一路翻找着,“票还是找不到,这时候有个乘务员过来换车牌,让我去找列车长。”

小陈找到列车长后,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里的车票照片和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发来的购票成功提示短信。

“列车长说不行,按照规定必须补票。我说我是学生,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能不能通融一点,可列车长态度很坚决。”小陈说,无奈的她只能掏钱补买车票,补全票再加上5元手续费。共支付了492.5元。因为现金不够,同学还帮她垫付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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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学院学长作代理人,走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旅客只有在列车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补票手续,或者在火车上丢失车票、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才能凭客运记录在到达站退票窗口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补票的价款。也就是说,在火车上遗失车票的旅客,无论如何,只能先再次支付车费。

“心里有些懊恼,在火车上和同学讨论,大家都觉得挺没道理的。”经过了36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小陈还是想不通:“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在系统中核查我的购票信息,为什么还要全价补票?”

下了火车后,小陈碰到了同校光华法学院的大三学生秦晓砺。随后,大家找到昆明铁路局退票窗口协调退票事宜,可对方依然表示:这是规定,补票钱不予退回。

“坐这趟车,我花了1000块钱,有一半是冤枉钱。”小陈说,自己并不想和对方争论,在和同学们一番商量之后,她决定委托秦晓砺担任她的公民代理人,走法律途径维权。

“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侵害了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个做法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秦晓砺说,“其实,我们同学经常遇到这类让人无奈又愤怒的情况,我们希望以此为契机,主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同时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尽快停止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秦晓砺说,诉讼请求很简单:第一,对方退还火车补票款487.5元;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我们没有要求被告返还补票手续费,因为原告丢失火车票存在过失,给被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因为该案受社会关注度高,开庭时间被推迟

从云南支教返校后,秦晓砺来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

“原本,我们是愿意调解的。”秦晓砺说,“可过了3个星期左右,法官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对方(昆明铁路局)不接受调解。”

于是,根据今年5月4日开始实施的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向当事人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正式立案审理,案由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对方态度有所变化,表示愿意调解,可我们不接受了。”秦晓砺说,在征求当事人陈绘衣的意见后,拒绝了调解,“现在接受调解,我们的利益是挽回了,可其他被侵权的消费者的利益怎么办?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个案,来引起社会对这个不合理规定的关注。”

在9月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上可以看到,此案定于11月4日14时15分在该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昨天,本报记者致电相关人员,得知由于受到社会的关注度大,案件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也将被推迟。

律师说法

徐霄燕律师:实名制情况下

纸质车票不再是唯一凭证

对于浙大学生的此次维权,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旅客丢失车票无法证明自己购票,且不记名车票与旅客不是一一对应关系,遗失的车票可以被他人所用。因此,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自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旅客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旅客在进站时,铁路运输企业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那么,即使旅客在火车站遗失了火车票,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

徐霄燕说,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要求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是一种“霸王行为”。

徐霄燕表示,这种“死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相对于之前,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停止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来说,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难度会低一些,“我认为,浙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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