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公司 招聘12名大学生专营考试作弊3人获刑

作者:王潇潇 分类:教育 时间:2015-10-3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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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在郑州租房设教育培训机构,招聘12名在校大学生,专门做考试作弊类生意。在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中,该团伙在驻马店协助考生作弊时被抓。教育新闻网消息,近日,媒体从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3被告人量刑。法官认为:考试作弊,由于无“法”定罪,导致此类事件屡禁不止,而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专门用刑罚制裁措施严惩考试作弊,作弊最高将判刑7年。


河南一公司专营考试作弊


团伙开公司,聘十多名大学生考试作弊

教育资讯了解到,2014年6月,王某(另案处理)为获取经济利益,化名“王乙”,在郑州大学校园内,以组建教育培训公司的名义张贴招聘广告,并认识大学生闫某。王某称准备做给考生传发答案的作弊生意,如闫某愿加入公司,会给他5%至10%的利润。闫某同意后,王某出资租赁郑州金水区某大厦4023房间,作为办公地点。闫某又联系到自己的朋友刘某。买来专业设备后,3人通过QQ群招聘广告,以每天70元的价格,招聘来12名在校大学生做话务员。

之后,12名话务员给去年9月13日,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打电话,问是否需要答案,每门2000元。并与有意向购买答案的考生谈价格,最后以每门2000元的价格谈妥,并约定在考试完毕后支付。

接到业务,考场外架设作弊器材被抓

接到业务后,2014年9月12日,王某向闫某提供车辆、考试作弊设备及1500元经费,指使闫某到驻马店第一高中附近,架设考试作弊设备。闫某又给李某500元费用,并传授作弊设备使用方法。当日闫某和李某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一酒店入住,李某将事先调试好的信号接收器(作弊器),按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考生。

次日,李某租用一辆三轮车,在驿城区美容一条街一家属院内,架设发射器欲向考生发送答案。小区保安发现后,让李离开遭拒,保安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并查扣考试作弊设备一套,从考场内查获携带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4名。李某被抓后,王某继续组织话务员打电话联系有意向需要其他考试答案的考生。10月11日,办案民警来到位于郑州的某大厦4023房间,将王某和闫某等人抓获。并查获短信转发器一套、信号接收器13个、作案手机15部及考生信息。

“舞弊门”频现,主要缘于无“法”定罪

近年来,高考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但尽管职能部门不断地提升检测水平,对大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围追堵截,但一些不法分子依然铤而走险。本案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款,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闫某、刘某、李某伙同他人,欲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购买作弊设备,拟利用发射设备、接收装置传送答案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分别判处3被告人1年零3个月和1年零1个月不等的刑罚。

河南省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诚信的标杆之一。无论是打小抄还是利用高科技、替考等,考试作弊都是典型的背信行为,不仅对其他考生不公平,还会严重摧毁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尴尬的是,对于作弊行为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因为无“法”可定罪,只能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伪造身份罪,伪造国家相关证件、印章罪来处分。此前,我省开封警方曾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捕了一批组织替考者,检方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法律中又没有对这类行为作出明文规定,无法定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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