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可能经常听说这几个词: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等,多数人可能只对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有所了解。其实这几个词看起来可能意思差不多,但其实代表了不同的身份,也涉及不同的风险,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身份不同会有哪些不同的风险呢
第一个,先说说大家都有所了解的法定代表人。这个主要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呢
首先法定代表人可不是法人,法人是组织,是一家企业的身份,而不是个人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还有《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一旦企业出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面临最多达28项的惩戒措施,其中不乏禁止部分高消费、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项目。
第二个说说什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种说法主要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而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又多能形成单位犯罪,有可能出现较多的个人涉税刑事风险。
提醒大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对特别的岗位、职务等要求,只要参与到违法行为整个过程之中的人员都有会视具体情节被纳入其中的可能。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关注企业整体合规,还要注重个人具体操作的合规,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第三个,说一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领域就成为新的税务争议热点。当个人以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出现时,其所拥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均属于"纳税人"的范畴,出现税务争议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及行政救济手段,个人都可以选择适用。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出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等情形,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措施,而且上述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个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出现时,一旦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个人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
第四点说一说不那么常见的配合税务检查的个人
工作中也会经常出现某个人收到了税务机关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就与其他单位的某些业务往来接受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一般会有疑问,不知道是否应该配合税务检查。
这个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所以作为配合税务检查的个人应以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为原则,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说明。
最后来说一说扣缴义务人
这个为什么放最后说,因为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是公司企业形式,只有个别情形下,个人也可能成为代扣代缴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极个别的情况下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当个人一旦出现应履行未履行扣缴义务,也不能完全排除作为扣缴义务人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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