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反被“套钱”?苏州法院判决:虚开不受保护!

作者:石亚茹 分类:企服行业 时间:2020-10-02 11:03
企业第二办公区-企业CBD - 运营部

虚开发票,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在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通过虚假走账等方式,找人找机构代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发票因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如果代开发票方违约不予返还款项,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为掩盖偷税事实而虚假给付引起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足以给广大企业敲响警钟。

案情:

甲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找到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乙公司,合谋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01900元的增值税发票3张。为掩盖违法事实,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假意将发票金额转账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在扣除几个点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返还甲公司。

后来,乙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转账136902.18元,乙公司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当日即将余款127850元转回给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后甲公司又将票面余额164997.82元(301900-136902.18)转账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如约转回。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82元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164997.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代开增值税发票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主张返还的164997.82元,系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就双方上述违法开具税票的行为,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追缴违法所得并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法律科普

企业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偷逃税款,违反国家法律,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代开人拒绝返还虚假给付款项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虚开发票更要面临以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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