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踩到流浪猫摔伤,投喂者赔24万!律师:若多人投喂或将共同担责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4-03-1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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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踩到流浪猫摔伤,投喂者赔24万!律师:若多人投喂或将共同担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例,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吴某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其在,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所作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1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对于此事,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焦点一:此案例中,投喂流浪猫的肖某,被法院认定是“动物饲养人”,喂养的动物侵权,喂养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根据《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进行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虽然其没有被特定的个人或组织饲养,但喂养者可能会被视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中法院认定投喂流浪猫的肖某为“动物饲养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是基于肖某的行为导致流浪猫对人产生了依赖性,从而增加了人们与猫接触的机会和潜在的危险。法院可能认为肖某投喂行为使得他对于流浪猫有了一定的控制和管理责任。

至于这个判决理由是否充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来综合判断。如果肖某的投喂行为确实导致了流浪猫对人的伤害,并且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的判决可能是合理的。 

焦点二:界定流浪猫“饲养人”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偶尔投喂和经常投喂怎么界定?

付建:目前对于流浪动物“饲养人”的界定并没有非常清晰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喂养流浪动物的人可能会被视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喂养的频率、持续时间、喂养的目的、喂养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流浪动物对人产生依赖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判断。

偶尔投喂和经常投喂的界定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问题。一般来说,经常投喂的人更有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他们与流浪动物的接触更多,对动物的控制和管理责任也更大。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焦点三:有些特殊情况,如大学校园里的流浪猫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人投喂,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动物饲养人”?被集体投喂,无法确定谁是主要饲养人的情况下,流浪动物伤人后,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付建:在大学校园里,如果有很多人去投喂同一只流浪猫,那么这些人可能都需要为流浪猫伤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为他们的投喂行为都可能导致流浪猫对人产生依赖性,增加潜在的危险。如果无法确定谁是主要投喂人,那么所有投喂的人都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要确定谁是“饲养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可能需要依赖相关证据和调查来确定投喂者的身份和行为。同时,对于流浪动物的管理和控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区的共同努力,以减少潜在的危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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