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建筑垃圾应纳入危险废物处置。
二、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应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处置场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转运或处理。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各县(区)、功能园区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抗拒管理、阻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
六、各县(区)、功能园区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调取监控等方式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美好城市人居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2345、12319
特此通告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