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他们用忠诚和坚韧守护万家平安,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初心和使命,收获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但却有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份来之不易的信任,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案情回顾
近日,四川仁寿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充警务人员办案的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五人。
2024年2月28号上午8点许,仁寿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其和她的朋友杨某某在仁寿县的一个小区民宿里面,被几名男子冒充警察诈骗了13000块钱。”
接到报警后,怀仁派出所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案情重大,立即与刑侦大队侵财专班、刑事技术室联系,共同对整个案件进行研判,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调查,深入摸排最终确定了5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明:2024年2月27日晚上,谭某某、彭某某、殷某某三人在井研县城,提议当天以冒充警察对刚认识的网友进行诈骗的方式来搞钱。因人手不够,谭某某邀约朋友雷某、殷某某邀约朋友龚某某参与。由殷某某用微信约女网友王某某、杨某某从乐山市中区到井研县城与其见面,相约一起到仁寿县网红打卡地栖西里耍,彭某某驾车搭乘殷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从井研县到了仁寿县网红打卡地栖西里一民宿办好入住后。谭某某和龚某某及雷某来到民宿,敲开彭某某等人所在房间后,自称是派出所民警要求检查身份证,并以几人涉嫌卖淫嫖娼要抓到派出所去为由,对四人进行恐吓,言语威胁要钱,王某某和杨某某分别转款5000元、8000元后才予以脱身。之后,谭某某、彭某某、殷某某、雷某、龚某某五人分别离开仁寿县城。掌握了这5人的犯罪事实后,仁寿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先后在峨眉山市、乐山市等地将5人抓捕归案。
目前,谭某某、雷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彭某某和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仁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普法
冒充人民警察有什么法律后果?
01
罚款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02
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3
非法制造、贩卖警用装备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寿公安提醒
当涉及网上交友和公安民警的例行检查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1、保持警惕:网上交友虽然方便,但也存在风险。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包括地址、电话号码、财务信息等。
2、谨慎见面:如果决定与网友见面,选择公共场所,告知亲友,确保安全。
3、识别警员身份:民警到民宿、旅店等场所进行检查时会穿警服、携带警官证。如有怀疑,可要求查看警官证。
4、核实信息:通过拨打110,可以核实警员身份和警号等信息。
5、防范诈骗: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合法检查配合:确认对方是合法执法人员后,配合检查是公民义务。
7、报告不当行为:若遇不法行为或不当检查,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来源:仁寿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