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费权)8日,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消息,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近日,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通告中,“核准追诉”一词引起广大网友关注。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进行解释。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徐伟认为,该条款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为处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恶劣案件提供了一种途径,回应了此类案件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所引发的社会关切。”
“‘特别程序’指的是此款中的‘核准追诉’,它属于核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时效不同。实质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该案的走向是作为刑事案件还是保护处分案件,法律性质为先议制度。”徐伟介绍,在具体程序上,“核准追诉”由案发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在证据收集方式上,不能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为了保证证据不灭失,仍可以采取相应的其他调查和任意侦查措施,对低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一定的管束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则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般会综合考量其犯罪年纪、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等。该律师表示,一旦予以核准追诉,则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就本案来说,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核准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即3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如不予核准追诉,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办法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将送到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由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开展心理行为方面的矫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