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80后”,案发前系安徽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采购员,在7年时间里收受相关供应商贿赂款3200余万元,还与供应商合谋,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电子公司资金1000余万元。
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与赵某一并被提起公诉的电子公司另外3名员工和3名行贿供应商,因所犯各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为电子公司挽回损失1000余万元,还结合案件帮助企业排查廉政风险点,助力企业推进溯源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合肥市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贴近度非常高,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护企’的温度。”电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为此专门代表公司给检察院送来了感谢信。
为供应商打开方便之门
电子公司是合肥市一家高科技企业,也是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多年前就已取得营收破千亿元、外贸破百亿美元的不俗业绩,在业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013年6月,赵某入职成立才两年的电子公司,从事资料整理工作。在同事的印象中,赵某聪明、能干、为人低调,仅用了一年,就从一名普通的资料整理员转岗为大型设备采购员,后又被委以重任,先后负责生产设备类以及日常治具和自动化设备的采购。
在电子公司,采购部门按职级自上而下分为首席采购官、采购总监、采购高级经理和采购员。采购员虽级别不高,却是十分关键的岗位,不仅有权根据采购需求发起具体的询价、招标,还能在采购结束后提请付款流程,可以说掐住了供应商的命脉。
作为采购员,赵某对接的供应商前后大约有100多家。2016年,自认为已经在采购岗位驾轻就熟的赵某动起了歪脑筋,开始频繁与几名供应商联系。“他们给我一点好处费,我就能在招标中给他们开‘绿灯’。”赵某交代说。
按照电子公司的采购流程,赵某在接到生产部门的采购需求后,会向公司“合格供应商库”里的诸多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招标。而最终中标供应商的确定主要依据两条:一是报价低,二是对技术和价格进行综合评估,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在询价过程中,赵某事先将公司的采购预算提供给他“中意”的供应商,便于对方报价;或者将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透露给他的“自己人”,这样就能确保“自己人”顺利中标。
不仅如此,赵某还利用职权,为供应商在项目验收时缩短结算货款的时间,从而减轻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压力,并将公司近期需要采购产品的信息告知相关供应商,让他们打好“提前量”、有足够的时间备货。有了赵某的鼎力相助,相关供应商在各类采购中顺理成章地获得了竞争优势。
据一审判决认定,自2016年起,赵某分别多次收取沈某、荐某、刘某俊等供应商给予的贿赂款519万余元、168万余元和275万余元。此外,赵某还收受其他12名供应商及关联人行贿款共计2277万余元。
套取公司资金上千万
“在与电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交谈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监察部曾收到一封举报信,信里明确提到了一笔赵某经手的虚构订单,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除了涉嫌受贿,赵某很可能还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克回忆说。
2023年3月,电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第一时间来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寻求指导。这位负责人曾在检察机关组织的普法进企业活动中听检察官讲解过企业内部贪腐案例,知道检察院能为企业提供相关帮助。“对于赵某的案子,我们希望检察院能给予一些指导,以便我们尽快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
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电子公司监察部立即着手搜集并及时固定证据,先后26次向公安机关提交近8000页的证据材料,排查出与赵某相关的近60单总计1000余万元的虚假订单。
据赵某交代,为了套取电子公司的货款,他通过筛查公司OA系统里一些已完成的项目,发现了两种作案“商机”:一种是当某一家供应商做完电子公司的线体改造项目,却没有向电子公司开票申请付款时,赵某就让供应商荐某安排其名下公司开票给电子公司,然后赵某以给荐某名下公司支付采购项目货款的方式下单申请付款。货款通过审批并转入荐某的开票公司后,荐某扣除开票10%的税点后将其余款项转至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另一种情况是,针对电子公司已经完成的采购项目都包含在大包项目里的情形,赵某就会在电子公司已经支付过货款的大包项目中,寻找一些实际可以不用支付货款的小项目,再如法炮制,安排荐某名下的公司开票给电子公司,从而将本不用支付的小项目货款套出来据为己有。
据一审判决认定,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荐某、沈某等6名供应商在没有与电子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向电子公司开具发票,赵某利用虚构采购付款申请单向电子公司申请付款,共计套取电子公司资金930万余元,其中荐某帮助赵某虚开发票套取电子公司资金共计313万余元,沈某帮助赵某套取电子公司资金共计42万余元。此外,赵某还通过电子公司工程副厂长刘某采取虚假验收的手段,套取电子公司资金65万余元。
仔细审查不放过一个疑点
2023年4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10月1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涉及的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赵某长期在采购岗位工作,作案手法十分隐蔽,特别是其辩称部分涉案款项均系合法取得。针对这些情况,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必须一一深入核查。”谈起核查赵某长达7年的涉案账目时,承办检察官林森告诉记者。
审查卷宗材料时,承办检察官围绕发现的疑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电子公司比较担心的“受贿款伪装成借款”还能否追缴的疑问,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补充了相关证据,还原了行受贿双方制造借款还款假象的全部真相。
此起案件涉及的供应商多达15人,而赵某涉嫌用于收受贿赂和接收套取资金的个人银行账户及相关公司账户多达数十个,承办检察官认真核对各供应商与赵某每一笔资金的往来情况。针对其中一名供应商关于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辩解,承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最终锁定赵某采取先通知该供应商送货、后补内部采购手续的方式,确保其能跳过招投标环节以获得竞争优势的事实。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涉案供应商大都系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企业就业人员较多的情况,检察机关一方面对其展开释法说理,要求他们提交企业经营状况、工人数量、纳税情况等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与电子公司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该公司的意见建议。鉴于大部分供应商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的还获得了电子公司的谅解,检察机关为此提出了依法从轻处罚的建议。
今年4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对荐某、沈某、刘某俊等3名供应商以及张某、刘某等电子公司3名工作人员,应分别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一罪或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相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了相应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组合拳”护企行稳致远
7月1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电子公司进行法律宣讲,同时就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内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情况进行回访、调研。“案发后,我们对关键岗位实行了轮岗制度,制定供应商合作黑名单,并且定期举行警示教育,目前企业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该公司负责人介绍说。
办结该案后,检察机关案结事不结,不仅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复盘,还专门撰写了近三年来涉电子公司案件的分析报告,总结类似案件的基本特点,剖析发案原因,逐一排查企业发展中的风险点和漏洞,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两大共同特点。”顾克告诉记者,“一是作案人员内外勾结,企业原本相互制约员工之间共同密谋、团伙作案,形成上下游犯罪链,使被害企业呈现‘塌方式’腐败;二是在作案手法上,相关人员擅于利用管理漏洞和‘信息差’作案,通过伪造涂改单据、货款收入不入账、虚构合同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且侵占方式较为隐蔽。”
为帮助更多企业发现和填补漏洞,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环节服务保障措施,还联合公安机关对部分重点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同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内部监管体系建设,建议企业注重对拟聘用员工和合作对象的背景调查,健全完善民企内部举报制度,定期开展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等。
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也呈现分布领域广、专业性强、腐败手段隐蔽多样等新特点,该院及时对一些高发、常发的新业态内部腐败案进行复盘总结,将新的犯罪手法和特点通报给各相关企业,帮助企业防范在前、发现在前、处置在前。
“为了防范和应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很多民营企业已经和检察机关形成了良性互动。随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我们也正在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强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类犯罪反腐机制建设,并通过对近十年来受理的相关罪名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构建企业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模型,以期推动企业工作人员贪腐问题治理新格局的形成。”顾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