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邢汉夫)近日,哈尔滨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构建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前,开发建设单位要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到所在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既有住宅项目若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并公告,必要时可整合为一个区域统一招标,以节约服务成本,实现规模效益。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和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各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在哈尔滨市统一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各县(市)则在本地区确定的平台开展,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与透明。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的行为和招标文件编制有详细要求。招标人需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名录供其参考。招标公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招标活动。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报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信息平台发布;若时间不足15日,则需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征求意见稿》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进行全面修订。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为招标人提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服务。不称职或违法违规的专家将被及时取消资格,且不得再参与任何评标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附加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物业服务人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物业服务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项目、停止服务、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违规行为,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且两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若两次违反停止服务的规定,该企业将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不得在新企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