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拿到拆迁款,存了840万在银行,5年定期后女子取钱被告知:你108岁再来取钱吧!

作者:拓荒牛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25-04-2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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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朱女士将840万拆迁款在一家银行做了五年定期,想着赚取利息,五年到期后,朱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当初她存的是一份终身保险,要等71年后才能拿回本金。

朱女士怒火中烧,找银行经理讨要本金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朱女士报警求助,警方建议女子走法律途径解决。

37岁的朱女士做家政工作,每天都要付出辛勤的汗水,但工资收入却十分低微,一家人住在50平米不到的房子里,过着粗茶淡饭的生活。

这天,喜讯传来,老家的房子被拆迁,她与妹妹二人可获得840万拆迁款,消息传开后,亲朋好友都投来羡慕的眼光,称赞朱女士时来运转,山鸡变凤凰。

领到拆迁款,姐妹俩高兴的一宿没睡,出于信任,妹妹将钱交给朱女士统一保管,可840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放在家里实在不太安全,最怕就是遭贼惦记。

天亮后,朱女士带着840万元前往银行,准备办理存钱业务,起初,银行工作人员李某见她衣着朴素,以为是一个清洁工,就没在意。

可当见到840万现金后,李某顿时欣喜若狂,赶紧将朱女士带进VIP贵宾室,端茶倒水伺候着,十分殷勤,之后拿出几份资料放在朱女士面前,说这是银行最新推出的理财产品,让其过目。

朱女士文化程度不高,表示自己看不懂所谓的理财产品,闲话少说,她只想存钱,至于什么是理财基金,一概不知。

李某解释说:银行存款的利率很低,840万一年下来也没多少利息,现有一款保险理财产品,利息比存款高出几倍不止,存定期五年,至少能拿19万元利息。

听了这话,朱女士顿时眼睛一亮,认为李某是银行工作人员,应该不会说假话,在看完提供的合同材料后,签字画押,并在对方指引下办理了五年定期存款。

光阴似箭,五年很快过去,这天存款到期,朱女士心花怒放,认为至少有十几万元的利息进账,比打工可强多了。

可当她来到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当初朱女士存的是一份终身保险,要等71年后才能拿回本金。

“啥,要等71年后才能取钱?”朱女士怒火中烧,当初明明是存五年定期,怎么就变成终身保险了呢?这意味着850万取不出来?

朱女士怒火中烧,随即找银行经理讨要本金,可对方却直接拒绝,表示朱女士在五年前办的就是身故保险,自然人死亡后才可以领取,而不是定期存款。

“早知这样,我会买这种保险吗?”朱女士质疑李某涉嫌诱骗储户,于是报警求助,可经理却表示李某早已离职多年,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方面无关。

同时,银行出具了朱女士购买终身保险的合同,上面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名和画押,购买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朱女士驳斥,当初以为购买终身保险与存款定期的性质是一样的,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接受李某的提议将840万存入银行,现如今说要等71年后才能取钱,这和侵占他人财物有何区别?

很明显,这又是一起利用职务便利诱骗储户购买理财产品的个案。李某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朱女士在出现错误认知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产品。

人的寿命能活到80岁就算不错了,朱女士现年37岁,71年后就108岁,到时候人在不在还很难说,即使还在也没能力花这笔钱。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到金钱纠纷问题,且李某是涉嫌违法,警方建议朱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某如果不是银行职员,就不可能将朱女士的840万元买入终身保险,给储户造成损失的,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银行方面如果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那么除了要返还840万本金之外,还应当对此事给朱女士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

眼见事情闹大,经理又表示可以将本金返还,但由于朱女士违约在先,需要在本金中扣除一部分的违约金。

这太欺负人了,既然钱可以返还,那为什么还要扣除违约金呢?银行方面反复无常的说法,把朱女士彻底激怒,事件也随之被媒体曝光,并引起热议。

不少网民评价说:李某利用自己的职务,诱骗朱女士签写购买终身保险的合同,是不道德的,银行如果不将钱返还,是失了信誉,到头来得不偿失!

也有网民持不一样的观点:朱女士文化程度低,但起码应该识字吧!签写合同条款时怎么不看清楚内容,就随便的签约呢!

从客观上讲,朱女士在这起案件中的确存在过错,如果不是因为贪图高额的利息,相信李某的套路也不会轻易得逞。但朱女士的过错也只是过失行为,主要原因还是在银行方面的管理存在漏洞所导致。

最后,迫于舆论压力,银行方面主动彻查此事,并将840万元全部返还给朱女士,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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