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后,却被买房人以工作失误导致未买成房为由拒绝支付费用,房屋中介公司将买房人侯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中介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称,2011年1月3日,侯先生经其介绍购买李某位于房山区的某处楼房,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由侯先生按总房款的2.5%支付。后侯先生一直未付款,遂要求其给付居间服务费12800元。侯先生辩称,最后根本没与卖房人签成合同,原因是居间方的业务员工作失误。当时买房是想用公积金贷款,可以贷款47万元。但是去办公积金贷款时,才发现侯先生的账户缴存额不足,只能贷款10余万元。中介公司建议办理公积金封存继续贷款,但是需要侯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侯先生没有同意。由于侯先生还有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也无法办理商贷。后来出台了购房新政,合同更不可能履行,为此侯先生还支付了卖房人5000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侯先生作为买受人应及时提供公积金缴存额及信用卡相关记录。因侯先生公积金缴存额不足及信用卡有逾期记录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获审批,最终导致买卖协议未履行完毕,侯先生对此有一定责任。同时,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专业中介机构,存在审查不完备的情形,如未能及时让原告提供公积金缴存额记录及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等,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侯先生给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