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作者:李凯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09-28 10:24

  证监会27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他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证监会同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了同业竞争的限制范围等内容。此外,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征求意见稿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做了制度安排。隔离制度主要包括避免同业竞争、建立隔离墙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禁止交叉持股等方面。业务协同包括:一是基金公司要加强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协同,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二是允许基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征求意见稿仅对“子公司设立”一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日常运营的监管以报告、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事后追究法律责任为主。为提高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对子公司人员的管理,明确禁止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公司利益的活动。为保证监管要求的有效实施,征求意见稿在区分情节轻重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证监会同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管理办法》采纳了“将同业竞争限定在‘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议,《实施规定》采纳了“对关联董事的界定过严,建议适当放宽”的意见。《实施规定》借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下股东报备的各项要求。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放松业务管制,优化股权结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基金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令基金公司真正承担起作为财富管理行业和国民大众理财主力军的重任。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负责人介绍,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采纳了部分机构的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将“短期融资券”调整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化备案程序,将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有关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增加“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当前用户暂时关闭评论 或尚未登录,请先 登录注册
暂无留言
李凯推荐
版权所有:拓荒族 晋ICP备170024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