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万理财金亏空仅剩1万元 “稳赚不赔”的买卖是否真的存在?
作者:李凯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0-09 15:15

  因一笔30多万元的存款,今年48岁的王女士是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南京路支行的VIP客户。2011年2月,王女士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如往常一样受到了该支行理财经理薛某的接待。此前,在薛某的推荐下,王女士曾购买过该银行的一些理财产品。“14天、21天、27天的都买过,到期返还继续转存,利息有4%多,还都不错。”王女士说,因有过几次不错的收益,她对薛某很是信任。2011年4月21日,王女士将筹借来的180万资金存入账户。当天,王女士(甲方)与薛某(乙方)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并与银行签订《深圳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贵金属交易交收代理协议书》,合同期限为1年。之前薛某在推荐业务时的口头承诺,也被写进了协议:“乙方承诺甲方资金的年收益率为本金的10%。如在委托期间出现亏损,乙方承诺仍将支付甲方不低于年5%的投资收益;如委托期间内的年投资收益超过10%,则超过10%的收益部分按二八分成,甲方占20%,乙方占80%。”投资收益按月结算,“前 11个月每月0.8%,最后一个月补足余额”。算起来,每年至少还能获得9万元的收益――在追求稳健投资的王女士看来,这是一笔只赚不赔的生意。签订合同后,同年5月9日,王女士收到银行系统的短信通知,称180万已被转走。



  但进入2011年9月,问题开始显现。王女士的手机上不断收到银行的提醒,要求追加保证金。“第一天要追加8万多,第二天要追加21万多,第三天追加数额一下子增加到了 91万多。”王女士说,她把收到的短信转发给薛某,对方回复说这是“正常波动”。等到9月底的一天,她到银行前台的电脑上一查,“账户里只剩下1万多元,全完蛋了!”事实上,在王女士和张女士购买理财产品时,比她们更早接触这项业务的姚女士、李女士的账户里已经出现了亏空。北京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上的注册信息显示,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负责人为别志平,注册资本为100万,经营范围比较繁杂。包括投资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发布、图文设计、翻译等。突如其来的爆仓,让王女士等人始料不及。他们多次找到薛某和李某两位理财师,但并无下文。在2011年11月,薛某即从银行辞职。而按照注册地址,姚女士等人在试图找到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讨说法时,却并没找到。

  值得玩味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李女士诉银行的案件时,银行理财经理薛某当庭承认其签署《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理财任务,但并不认为自己与银行要担责。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吴金利认为,这也意味着他们达到了为银行赚取高额代理费和创造经营业绩的目的。“收益被银行和它的工作人员获得了,风险和损失则留给了王女士等人。”接受采访时,王女士等人普遍反映,薛某并未告知风险,“反而给我们作保证,能保本。后来再看期货风险提示,那东西很吓人的。如果看了那个东西,再进,就是脑子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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