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收房防骗面积超3%由开发商埋单

作者:贺伟 分类:房产 时间:2012-10-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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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大兴区的明悦湾商品房项目近期开始收房,在由业主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一份“补充协议”中显示,这位买了89.4平方米两居室的业主发现,开发商承诺的飘窗竟然变成了阳台,几乎每一个购买了两居室的业主,都要承担这多则七八平方米,少则两平方米的阳台费用。

 

 

 

这位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显示,房屋原建筑面积应为89.4平方米,而如今实测面积为96.7平方米,套内面积从71.1平方米,增长到了78.6平方米。“这真是太欺负人了,难道说他们多建20平方米,也得由我们来掏钱不成?”一名至今也没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的女士说。由于最终房屋面积和合同面积有不同的事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对此,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胡益华认为,按照这一解释,明悦湾商品房项目中,90平方米的两居室误差应在2.7平方米以内,而最终增加的7.3平方米中,有4.6平方米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埋单,而这些面积的所有权仍旧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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