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饭店不满同行生意火 砸店被判刑

作者:吕倩曦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0-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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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别人开的饭店生意红火,便与表弟一起纠集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窜至别人的饭店内乱砸一通。10月18日,许昌县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2010年10月份,杜某在许昌县某公路旁边开办了一家饭店,起初生意还比较红火。今年2月份,宋某在杜某饭店西边不远的地方也开办一家饭店,因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好。自从宋某开了饭店后,杜某的生意一落千丈。看到宋某饭店顾客满座,杜某心生怨气。5月中旬的一天,杜某找到表弟鲁某“诉苦”后,决定教训宋某一顿。

 

  5月26日下午,鲁某联系好友代某、白某、刘某、袁某4人(均另案处理),并让代某驾驶面包车到许昌某洗浴中心聚会闲聊。22时许,杜某看到宋某的饭店即将打烊,便电话通知鲁某。鲁某等5人与杜某在僻静处碰面,杜某将2000元钱和钢管等交给鲁某等人。代某驾车载鲁某4人来到宋某饭店附近。车辆停好后,鲁某等5人分别戴好手套、帽子,拿着钢管、西瓜刀等冲进宋某的饭店里,将饭店的餐桌、门窗玻璃、凉菜展示柜、冰柜等砸毁或掀翻。

 

  宋某和其妻子听到饭店大厅传来声响,便跑到大厅查看情况。当看到鲁某等人逃向路边的面包车时,宋某一边让妻子报警一边追赶面包车。警方赶到后,通过调取面包车逃离的监控录像,锁定了可疑面包车,并于6月7日将代某抓获,后根据杜某的供述将鲁某、杜某等人抓获归案。经审讯,鲁某、杜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经鉴定,宋某饭店被砸物品价值4160元。后经调解,杜某与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鲁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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